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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148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3912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9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东方鸿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8 980元及利息损失(以118 9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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