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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多尼尔房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7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临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临法执字第00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8-27
    发布日期 2015-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抚州多尼尔房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安盛货款计人民币208405.8元; 二、被告抚州多尼尔房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安盛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三日止;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抚州多尼尔房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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