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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华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34****79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1133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29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1-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沙雷、杨芳丽确认结欠原告赖思绮借款本金50 万元及截至到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10万元,共计60万 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沙雷、杨芳丽分八期支付给原告赖思绮: 第一期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第二期至第 七期,共计六期,即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8日 前支付给原告赖思绮7万元,共计42万元;剩余8万元于 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还款先还利息再还本 金)。 如被告沙雷、杨芳丽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上述款项, 所有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 申请执行。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被告沙雷、杨芳丽承 一、被告沙雷、杨芳丽确认结欠原告赖思绮借款本金50 万元及截至到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10万元,共计60万 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沙雷、杨芳丽分八期支付给原告赖思绮: 第一期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第二期至第 七期,共计六期,即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8日 前支付给原告赖思绮7万元,共计42万元;剩余8万元于 2020年1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上述还款先还利息再还本 金)。 如被告沙雷、杨芳丽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上述款项, 所有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 申请执行。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被告沙雷、杨芳丽承 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沙雷、杨芳 丽于2020年5月28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苏州华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沙雷、杨芳丽 上述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赖思绮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履行完毕 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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