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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尚志市士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廷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8355****28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7民初1276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7)黑0183执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6
    发布日期 2017-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甄跃忠与尚志市士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给张钟方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及2016年2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一啊百万元(合计六百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三百元(原告张钟方已预交),由被告甄跃忠与尚志市士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给付原告张钟方);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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