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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尚志市士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士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289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83民初1179号
    案号 (2016)黑0183执01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士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福春借款本金2450180元; 二、被告颜士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福春借款利息93131.75元,嗣后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尚志市士江谷物专业合作社、尚志市士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颜士江、尚志市士江谷物专业合作社、尚志市士江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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