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7652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85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72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5年4月2日止为535532元,从2015年4月3日起按《小企业借款合同》订明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新光城市花园三期五街1号房产、被告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河区珠江别墅映江街2号房产、被告孙军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之一503、504房及被告胡建英名下位于白云区阅山二街6号1202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孙军、胡建英、彭晖闽对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军、胡建英、彭晖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湘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京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彭晖闽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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