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075****8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2民初1600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44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计29548331.08元,并承担垫付款本金计11818331.08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罚息,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计17730000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杨建如、唐银妹、杨建强、潘惠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杨建如、唐银妹、杨建强、潘惠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杨建如、唐银妹、杨建强、潘惠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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