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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075****8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02民初1316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3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从2019年4月22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63882.36元。二、被告常州常松彩色钢板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结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63882.36元。本判决第一项、条二项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常松金属复合材料公司、常松机械集团公司、捷顺新材料科技公司、杨建强、潘慧玉、杨建丰、包素贤、唐银妹、杨建如、杨建栋、龚幼鑑对被告的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175元,减半收取850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0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常松彩色钢板公司、常松金属复合材料公司、常松机械集团公司、捷顺新材料科技公司、杨建强、潘慧玉、杨建丰、包素贤、唐银妹、杨建如、杨建栋、龚幼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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