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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559****94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民初879号
    案号 (2021)津01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万事兴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2017年3月1日签订的《蓟县上东城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6758532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材料延期及设备停滞费918621元以及人员工资损失2118455元,共计3037076元;四、原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2675853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1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192元,由原告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由被告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负担194842元;鉴定费650000元,由被告中商联置业(天津蓟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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