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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诚灿永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光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66419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2民初19446号
    案号 (2017)京0102执9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7-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光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的欠款本息共计861223.04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汤光铃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和《借款支用申请书》及银行确认部分的有关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嫩梅对被告汤光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嫩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光铃追偿; 四、被告北京市诚灿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汤光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北京市诚灿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光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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