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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伊市监商广行处字[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款6000.00元; 2、没收并销毁侵权的“ARROW、箭牌卫浴”1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0
    决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齐国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