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伊市监商广行处字[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6000.00元; 2、没收并销毁侵权的“ARROW、箭牌卫浴”1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0 |
决定机关 |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齐国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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