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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7〕7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关于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11月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工程开工以来,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施工产生的10500方建筑泥浆外运至江口芦村建筑泥浆消纳场消纳,现该工地已完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17年10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7〕727号),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责令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现并对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9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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