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太湖协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MA****CJ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6213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恢2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太湖联轮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4归还丁红林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二、毛鸣峰、毛志成、江苏太湖协轮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毛鸣峰、毛志成、江苏太湖协轮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江苏太湖联轮模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丁红林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0元,减半收取计15650、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50元,由太湖联轮公司、毛鸣峰、毛志成、太湖协轮公司负担13822.86元,由丁红林负担6827.14元。该款已由丁红林预交,太湖联轮公司、毛鸣峰、毛志成、太湖协轮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丁红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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