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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 〕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工艺废气未按规定收集,无组织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生产工艺废气未按规定收集,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0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