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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519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大执字第02829号
    案号 (2020)京0115执恢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10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自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与被告王振海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振海二〇一二年三月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饭费补助共计一万七千零七十元; 三、原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振海二〇〇四年四月至二〇一一年六月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六元二角五分; 四、原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振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万二千八百八十元八角三分; 五、原告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车辆改装部无需支付被告王振海二〇一二年三月至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饭费补助二万零一百一十元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五千零二十七元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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