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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渤海盐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莲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6045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商初字第527号
    案号 (2017)鲁0191执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区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4-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被告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渤海盐化有限公司、 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事德 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月 霞、张洪亮、任立华、孙伟东、刘清海、刘元学对上述给付内容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市寒亭区竞 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被告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盈 海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渤海盐化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 公司、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事德实业有限公司、潍坊 市奎文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月霞、张洪亮、任立华、 孙伟东、刘清海、刘元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43元,由被告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渤海盐化有限公司、 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事德 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月 霞、张洪亮、任立华、孙伟东、刘清海、刘元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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