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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0]3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0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