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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职罚字[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也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万(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