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州综执罚决〔2020〕001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综执罚〔2020〕21-0026号被处罚人:嵊州市梁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彪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李家村326号案由: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现查明:被处罚人嵊州市梁源置业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李家村326号。2020年4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市场周边的道路上零星散落着十几张商业性广告彩页,该广告彩页长42厘米,宽28.5厘米,上面印有“城芯江畔华宅二期震撼面世”、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字样,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拨通了该广告彩页上的联系电话,随后其销售经理朱敏捷到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清理现场散落的广告彩页。被处罚人承认为了提高业绩,增加楼盘销售量,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5000张广告彩页,安排3名公司销售员去江滨市场周边散发商业性广告彩页。3名销售员发放了一小时,共计发放商业性广告彩页约50张。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嵊州市梁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擅自散发商业性广告。经责令,被处罚人现已停止违法行为。因被处罚人积极配合执法并主动改正,遂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嵊州市建设银行,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代收财政罚没款,账号:33001656535050003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9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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