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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卡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05****964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3114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卡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658900元,并承担该款相应利息损失(以658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4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6260元(此款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预交),由无锡卡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6260元由无锡卡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卡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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