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MA****903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民初634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9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51,584,943.53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贷款利息1,103,810.88元及罚息540,847.83元(其后利息和罚息,以40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付;以10,834,943.5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付); 三、被告黑龙江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948.01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兴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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