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云)煤监管昭罚〔2018〕(0I201806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152106轨道巷绞车开关、152106轨道巷二部刮板输送机开关金属外壳无 保护接地;2、152106轨道巷绞车开关处有4台开关无局部接地极;3、152106机巷激光指 向仪电源线存在羊尾巴现象;4、152106轨道巷进支护时,多名矿工站在掘进机截割头上 进行挂网作业;5、152105采面上出口20米范围内巷道断面小,高度不足1.8米。 |
行政处罚内容 |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第1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478条的规定;第3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的规定;第4条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的规定;第5条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的的规定。分别依据以下规定:第1条、第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4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针对第1条、第2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的罚款;针对第3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4万元的罚款;针对第4条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针对第5条违法行为,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的罚款。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煤矿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16万元(大写:拾陆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4 |
决定机关 | 昭通市煤炭工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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