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68****01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2民初3990号 |
| 案号 | (2019)苏0382执42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5年7月10日以年利率13.72%计算,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0.5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按年利率13.72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58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邳州市怀银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沙明、刘汉涛、李刚、宋正宇对上述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怀银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沙明、刘汉涛、李刚、宋正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