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沙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330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初字第00140号 |
| 案号 | (2017)苏0382执279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999952.52元及利息(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2%计算;以9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以8999952.5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以8999952.52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被告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刚、王涛、刘汉涛、刘贵、沙明对被告邳州市怀银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刚、王涛、刘汉涛、刘贵、沙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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