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沙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330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商初字第00254号 |
| 案号 | (2016)苏0382执31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02 |
| 发布日期 | 2016-08-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息3210454.2元、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违约金90000元。 三、被告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刚、王涛、刘汉涛、沙明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沙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李刚、王涛、刘汉涛、沙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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