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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口磊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银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931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2603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4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3
    发布日期 2018-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口磊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承兑垫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3月8日的利息53万元及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上述承兑垫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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