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14****272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特509号 |
| 案号 | (2021)苏0281执49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吴惠艳工资款29827.7元,该款应由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给吴惠第页2艳5000元;于2021年3月底前支付4827.7元。若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承担违约金2000元,且吴惠艳有权就上述所有款项的未支付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主张。二、本次纠纷作一次性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惠艳与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于2020年9月24日经江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诉调字第077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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