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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14****2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8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58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志达应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52493.17元、利息2790.31元(其中期内利息728.73元、罚息2062.58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以及以25322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436%上浮50%计算的罚息。此款由吴志达于2020年3月支付8万元,2020年4月支付8万元,余款于2020年5月全部付清,2(2019年11月15日以后如果有支付,按实结算);二、吴志达于2020年5月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22000元;三、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对上述吴志达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304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00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吴志达、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五、吴志达、江阴市鑫达工业缝纫机配件厂有限公司如果有一期不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可以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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