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61****539N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80149号、(2018)闽05执1337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52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华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8号《借款合同》、79号《借款合同》、80号《借款合同》、8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3400125.3元及至2018年2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634937.2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78号《借款合同》、79号《借款合同》80号《借款汇入》项下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5.1%加收10%(即年利率5.61%),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86号《借款合同》项下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5.335%加收10%(即年利率5.8685%),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 (二)欧美龙公司、图图公司、陈忠星、黄梅花、陈忠实、黄燕琴对南华公司上述裁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用232225元和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华公司、欧美龙公司、图图公司、陈忠星、黄梅花、陈忠实、黄燕琴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南华公司、欧美龙公司、图图公司、陈忠星、黄梅花、陈忠实、黄燕琴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用232225元和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