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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61****539N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80149号、(2018)闽05执1337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5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南华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8号《借款合同》、79号《借款合同》、80号《借款合同》、8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3400125.3元及至2018年2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634937.2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78号《借款合同》、79号《借款合同》80号《借款汇入》项下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5.1%加收10%(即年利率5.61%),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86号《借款合同》项下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5.335%加收10%(即年利率5.8685%),罚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息。 (二)欧美龙公司、图图公司、陈忠星、黄梅花、陈忠实、黄燕琴对南华公司上述裁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用232225元和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华公司、欧美龙公司、图图公司、陈忠星、黄梅花、陈忠实、黄燕琴全部承担。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南华公司、欧美龙公司、图图公司、陈忠星、黄梅花、陈忠实、黄燕琴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用232225元和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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