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1917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02民初556号 |
案号 | (2019)闽0923执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19-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25928190.63元和利息2483064.1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止,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忠实、被告黄燕琴、被告陈忠星、被告黄梅花对被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为25830000元和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若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为189416元,由诸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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