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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917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499号
    案号 (2018)闽0525执恢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忠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莹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500万元自2013年9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500万元自2013年9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忠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莹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 三、被告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欧美龙(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忠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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