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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忠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917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6436号
    案号 (2016)闽0503执027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秀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791.93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秀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560元;三、被告欧美龙(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陈忠实、陈忠星、杨顺服、黄奕投在最高余额12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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