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忠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1917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洛民初字第1061号 |
案号 | (2015)洛执字第00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08 |
发布日期 | 2015-07-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忠实、黄燕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杜稳东借款2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忠实、黄燕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稳东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忠实、黄燕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陈忠实、黄燕琴、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图图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