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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76****17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12民初8505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4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福耀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54980.46元及利息270532.12元,并以1254980.4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230元,由原告徐州市福耀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280元,被告徐州众城科技5有限公司负担20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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