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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76****17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9543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2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城区新杰模具五金厂货款2025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25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341元,由被告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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