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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2020〕1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不合格全不锈钢污水污物潜水电泵,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全不锈钢污水污物潜水电泵6台;2、没收违法所得1230元;3、罚款113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护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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