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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7****31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02民初5531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2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临清市临康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理垫付款5000000元;二、限被告临清市临康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限被告临清市临康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马秀仙、吕书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康以静对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康以静、马秀仙、吕书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市临康养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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