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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7****31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莒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
    案号 (2020)鲁1122执16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县公证处
    执行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く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规定,本处决定出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一、被申请执行人日照兴达食品有限公司、莒县玉昇望料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增山、李富英、荆兆生、李晓青。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截止ニ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零陆拾肆元肆角陆分(¥1380064.46元);2、利息: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壹拾元柒角参分【53710.73元,截止二O一九年十ー月ニ十ー日】以及自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所有利息。3、公证费:人民币贰仟壹佰元(¥2100元)。4、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三、责任范围1、日照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2、莒县玉昇塑料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增山、李富英、荆兆生、李晓青作为保证人,均应对上述债务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应在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持原公证书及本《执行证书》,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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