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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金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7****31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3179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183045.4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3月15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207270.82元,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本案原告律师费人民币53209元由被告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卫华、被告周庆博对被告青岛博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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