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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阎修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024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马民初字第1639号
    案号 (2016)川0504执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2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 二、被告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违约损失8万元,承担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5万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金额共计63万元,被告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0日前全额支付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如被告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在2015年9月20日前全额支付63万元,则须按80万元向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从2015年9月21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资金利息。 四、被告阎修文对被告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共计10900元,由被告重庆文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在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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