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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鹏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姿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679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0号
    案号 (2015)二中执字第00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19
    发布日期 2016-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滨海铭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滨海铭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凯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耀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龙津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鹏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发春、陈凤菊、谢斌满、陈银容,对于前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 计8740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铭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一通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闽创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星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凯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耀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龙津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鹏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杨发春、陈凤菊、谢斌满、陈银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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