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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畅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文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516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贾民初字第00236号
    案号 (2016)苏0305执2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日期 2017-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畅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为13.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 二、被告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40800元,由被告徐州畅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宇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汉韵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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