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章孟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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