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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隆昌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8106****48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恢1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19611745】。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35元,由隆昌捷公司、耿永昌负担。一审:一、限被告青岛隆昌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南风管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9000元;二、被告耿永昌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南风管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88元,由原告东莞市南风管材有限公司负担21276元,被告青岛隆昌捷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耿永昌共同负担3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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