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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隆昌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永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5078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30517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1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启军、被告刘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截止到2015年5月8日的借款本金1682774.31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71844.27及自201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含复利及罚息),按照《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二、被告赵桂信、被告耿永昌、被告马长花、被告高红、被告青岛浩丰达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宏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昌捷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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