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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22MA****2C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852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晶佳光伏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71557.42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晶佳光伏产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46677元。三、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晶佳光伏产品有限公司赔偿保全担保费用18000元。四、刘晓辉对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苏晶佳光伏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354元(江苏晶5佳光伏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马鞍山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晶佳光伏产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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