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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瑞塞尔盘式制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2261****37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802民初314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扣除2020年5月29日归还的利息758.2元。复利计算方式:从2020年4月21日起以贷款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计算方式:以95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瑞塞尔盘式制动器有限公司、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博瑞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段京丽、臧克兴、申伟杰、张玉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金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瑞塞尔盘式制动器有限公司、制动器(集团)公司、焦作博瑞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焦作锦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段京丽、臧克兴、申伟杰、张玉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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