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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0357****984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701民初657号
    案号 (2021)琼9701执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8月9日,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15%计算,从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9,353元,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550元; 三、上述金额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向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解封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户名: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建设分理处,账号:46001006238053002592)三日内支付10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375,403元,包括购房余款100万元及利息292,500元(利息分两笔计算:以100万元为基础,按每日0.015%计算,从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2021年8月9日,金额为143,100元;以100万元为基础,按每日0.015%计算,从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金额为149,400元,共计292,500元),违约金59,353元,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550元; 四、如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上述第三项约定的任一笔款项,则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一笔100万元当日,配合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PL2018000020)网签备案撤销;原告海口城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余下全部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PL2018000019)网签备案撤销; 六、案件受理费25,735.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加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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