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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文)行罚决字[2017]103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2月16日14时29分,民警到杭州市下城区流水北苑1幢1单元某室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房屋出租人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租赁人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行政罚款一百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2050300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6
    决定机关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俞力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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