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人社罚决字﹝2019﹞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23日我局接到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处理。2019年8月7日,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经查实,浙江比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至6月8日,7月2日至7月7日招用潘某某做工,与其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保底3200元。潘某某,男,水族,家庭住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2003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20031002****。潘某某在做工期间未满16周岁,系童工。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计使用童工潘某某3个月12日,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7
    决定机关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